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机制,根据集团章程和《关于加强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公司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是教师参与本单位学术事务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权是:
1、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本科生、公司产品方案。
2、审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团队队伍建设规划、经费和资源配置方案。
3、评议本单位内部学术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遴选等重要事项。推荐本单位高级职称教师聘任人选。审议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4、评审或推荐申报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5、参与指导本单位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6、审议学位授予、导师聘任等学位有关工作。
7、评议本单位其他重要学术事项和关系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为7人,原则上由公司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组成,适当考虑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参加。成员应兼顾不同学科专业方向和教研室,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参加。未担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公司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委员可以由全体教师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后由全体教师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第五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经理提名,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校外专家不得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10。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理提名并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2年。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须增补委员:
1、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空缺的;
2、因工作变动,新任经理不是学术委员会委员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经理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会议议题时,与会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学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公司应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威,党政联席会议不得干预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尊重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审、咨询结论和意见。公司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秘书1人,负责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院教职工大会审定通过。